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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3條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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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
第4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一人,襄理會務。
第5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
第6條
本處籌備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
第7條
本處置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設計師、科員、辦事員、書記。
第8條
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12條
(刪除)
第13條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第14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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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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