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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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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