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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推動客家事務的規劃和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5-18・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籌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行政 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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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國際客家事務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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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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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一 人,襄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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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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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籌備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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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處置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設計師、科員、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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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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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 (一) │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 │ │ │ │人員兼任。 │ ├────┼───────┼───────┼─────────┤ │副主任 │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辦理。 │ ├────┼───────┼───────┼─────────┤ │籌備委員│ │ (二一-二七) │ │ ├────┼───────┼───────┼─────────┤ │組長 │簡任 │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副組長 │簡任 │ (三) │由專門委員兼任。 │ ├────┼───────┼───────┼─────────┤ │專門委員│簡任 │ 三 │ │ ├────┼───────┼───────┼─────────┤ │科長 │薦任 │ 四 │ │ ├────┼───────┼───────┼─────────┤ │專員 │薦任 │ 八 │ │ ├────┼───────┼───────┼─────────┤ │設計師 │薦任 │ 一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 │ 六 │ │ ├────┼───────┼───────┼─────────┤ │辦事員 │委任 │ 一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人│主任│簡任 │ 一 │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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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 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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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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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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