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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5條

第八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行政、企業管理、經建行 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 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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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