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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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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