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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4條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專院、校畢業青年就業登記、推介及工作機會之開拓等事項。 二、關於大專院、校、職業學校及地區就業輔導機構之聯繫、協助事項。 三、關於青年就業甄選、分發及協助等有關事項。 四、關於服完兵役之大專院、校及高中畢業青年就業技能之培養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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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