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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青年創辦工業生產事業與工商服務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 二、關於青年創辦工業區之發展、管理、輔導及服務事項。 三、關於青年創辦農、林、漁、牧事業之申請、輔導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青年創業後之輔導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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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