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戍條例 › 第11條

衛戍條例 第11條

衛戍司令官對於衛戍地區內國有建築物以及重要衙署等平時與非常時期之 保護方法,應預為規定,隨時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衛戍條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