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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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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第5條
衛戍司令官除指揮其所屬部隊外,依衛戍勤務上之必要,得將衛戍區域內 陸海空軍、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係之機關一部或全部,擬具勤務分配方 案,呈請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分令遵辦,由衛戍司令官指揮之。 在急要時,得直接分配並指揮之,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 本部暨該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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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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