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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第9條

衛戍地區內,如遇戰事、災害及非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得呈請軍事委員 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撥部隊以供調遣。倘事機急迫,不 及呈請時,得逕調附近部隊相機處置,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與軍事部 、參謀本部,並通報該部隊隸屬長官。 前項戒嚴情事終止時,衛戍司令官應即呈請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 宣告解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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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