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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第2條

衛戍司令官在首都及重要地方由軍事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指定所在地之軍 隊高級指揮官任之。其他各地則以其駐紮部隊之高級長官 (或要塞司令官 )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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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