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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第3條

衛戍勤務執行之區域,由衛戍司令官擬定後,呈報軍政部,會同參謀本部 核准,轉報軍事委員會備查。首都及重要地方之衛戍區域,由軍政部擬呈 軍事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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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