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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第6條

凡軍隊艦艇、航空機、通過或暫留某衛戍地區時,均須將其目的地、發著 地及駐留時期,預先通告衛戍司令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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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