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10條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