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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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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