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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 二、籌設同意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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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