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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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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 申請人應於
第十四條
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 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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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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