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12條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