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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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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