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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以事業計畫書所載事項為原則,其審查項目及標準,主管機關得視業務種類分別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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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