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第24條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營業項目。 三、實收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建設設備。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