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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應包括衛星通信網路架構圖、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 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求之說明資料。 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 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八)。 前項之指配頻率,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申請人得於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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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