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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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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