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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0條

接收器材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一個月應向原發照機構申請 換發執照。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時,電信監理機構得派員查驗接收器材設置情形 。查驗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或改正不合格者不予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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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