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 第17條

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7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事項者,應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未依限期改正或改正不合 格者,得吊銷其架設許可證或使用執照,並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律處理 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