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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1條

設置接收器材之位址變更時,應依原申請程序報請核准,始得拆遷;申請 者變更時,亦應依原申請程序辦理異動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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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