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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 (以下簡稱接收器材) 係指自空間直接 接收衛星所發射頻率為三.七至四、二秭赫 (C頻段) 電視信號之各種接 收器材 (俗稱大、中耳朵)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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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