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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4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應繳納證照費,其數額由 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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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規則所稱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以下簡稱接收器材)係指自空間直接接收衛星所發射頻率為三.七至…第3條接收器材應由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或三戶以上之集合式住宅住戶申請設置。第4條設置接收器材應檢具左列證件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一、申請書四份。二、由開業建築…第5條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應就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內容及建築物結構安全無顧…第6條未領有陰架設許可證不得設置接收器材。第7條申請者對於接收器材之設置、使用及管理,應負完全責任。第8條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在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述明理由,附繳原架設…第9條未領有接收器材使用執照不得擅自接收衛星電視信號。第10條接收器材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前一個月應向原發照機構申請換發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第11條設置接收器材之位址變更時,應依原申請程序報請核准,始得拆遷;申請者變更時,亦應依原申請程序辦…第12條架設許可證或使用執照遺失時,應即登記聲明作廢,並報請原發證、照機構補發新證或新照。第13條依前條規定補發之架設許可證或使用執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許可證或使用執照所核定者為準。第15條使用接收器材不得有左列情形:一、作為與原申請設置目的不符之用途。二、接收器材之設置有危及公共…第16條交通部或行政院新聞局得派員查核接收器材設置使用情形。第17條違反本規則規定事項者,應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未依限期改正或改正不合格者,得吊銷其架設許可證或使…第1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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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