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第11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1條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服務之計程車客運業,得於行車執照上加註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名稱及地址。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