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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第11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1條
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服務之計程車客運業,得於行車執照上加註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名稱及地址。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辦業務時,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契約書範本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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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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