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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9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營業執照必須換發者,並應備辦妥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換領: 一、變更公司或商業之組織、名稱或負責人。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合夥人。 三、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四、增加業務項目。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或商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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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