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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第2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 一、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 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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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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