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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第12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2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開業後,受託服務之計程車有增減時,均應依附表格式(如附件五)按月分別列冊,其增加者並應檢附
第六條
第三項所定契約書及旅客責任保險證明文件,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者,應按月將營運服務成績報表,送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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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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