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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第12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開業後,受託服務之計程車有增減時,均應依附表格式(如附件五)按月分別列冊,其增加者並應檢附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契約書及旅客責任保險證明文件,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者,應按月將營運服務成績報表,送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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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