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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0條

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二、警察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陞職積分之審查。 三、依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人員候用資格條件及積分之審查。 四、本部警政署署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五、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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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