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 第20條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20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本辦法有關遷調規定之限制: 一、經審核確有業務或技術之特殊需要,且內部無適當人選,指名商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二、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調整,須移撥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三、因機關員額調整須遷調其他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人員在現職機關或受撥(遷調)機關自請調地,不受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服務年資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