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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7條

警察機關主管職務應按地區特性,依單純、較重、繁重順序為原則實施地區遷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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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