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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8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應注意實施非主管、主管及勤、業務之經歷遷調。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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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