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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8條

本部警政署辦理警察機關間人員之陞遷,應設立全國警察機關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應設立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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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