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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11條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事甄審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積分之審查。 二、面試或測驗方式之決定。 三、陞任候選人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陞任名次之排定。 四、公開甄選人員資格條件之審查及遴用順序之排定。 五、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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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