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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10條

警察專長訓練班之訓練計畫、學生名冊、考試成績及各種課程講義,應報 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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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