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第11條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11條

警察專長訓練班之學術課程標準,依組別性質及專業需要,由內政部警政 署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