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第4條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4條

招考限期服務警 (隊) 員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 宜。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長兼任 ;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教務、訓導主管、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官 、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八、新生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之決定。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推定之命題委員擬訂後,密陳主任委員核定 之。 第一項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 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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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