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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第8條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8條
新生註冊入學時,除應填具志願書 (如附件一) 述明志願從事警察工作及 絕對遵守本辦法之規定外,並應覓妥保證人,填具保證書 (如附件二) , 保證於服務年限內因個人意願離職者,應賠償其在學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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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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