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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3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警察專長訓練,由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設警察專 長訓練班辦理;訓練期間三個月,受訓期間稱為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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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