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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6條

新生入學試驗分筆試、口試二種: 一、筆試科目:三民主義、國文、本國史地、英文、數學。 二、口試:須語言流利,應對得體,進退合宜,無口吃或精神病態;且須 五官端正、面無疤痕、麻點或其他類似之顯著特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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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