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 第2條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2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之訓練,除憲兵預備士官教育依兵役法令規定辦理外 ,警察專長訓練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班辦理之。 前項訓練班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