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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12條

學術科成績總平均不及六十分或應用技術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予退訓,並 由警察專科學校通知其所屬團管區,比照回役規定,依法列入臨時召集, 補足其義務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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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