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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9條

警察專長訓練班,得分組施教,區分為保安、交通、消防及專業警察等四 個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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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