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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空勤、潛艦人員,服行空勤、潛艦任務,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於空中、海上,執行其任務。 二、非該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但有派遣命令,隨同該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之任務。 三、空勤、潛艦人員,因遭遇特殊原因,不能執勤,經地面管制單位指派具有其專長之人員,接替執行其任務。 空勤、潛艦編制人員,未經奉派隨同所搭乘之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任務死亡者,非屬本條例所稱之空勤、潛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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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