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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於軍人死亡撫卹案,自其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一次年撫金;於軍人身心障礙撫卹案件,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日之次月起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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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