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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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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案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撫卹金。 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支給機關定之。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其應領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得由該會所屬各安養機構造冊申領,並派員驗發或匯請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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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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